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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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59号
    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 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 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 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规范的管理和 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 风力发电汽车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 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 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 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 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 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 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 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 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 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 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 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 果。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 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 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 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小区)的 钢结构安装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在原章节中还增 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 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炉水质处理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 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1工业除湿机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 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 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室内工业给、排水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 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 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 工需要。
第1·0·3条   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 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
第1·0·4条   暖卫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 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 或产品合格证。
第1·0·5条   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 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 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2·0·1条   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 求。
第2·0·2条   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 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2·0·3条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 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第2·0·4条   给水和采暖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水冲 洗,直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
第2·0·5条   管子的螺纹应规整。如有断丝或缺丝, 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第2·0·6条   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 建预留孔洞。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 规定执行。
第2·0·7条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 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 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第2·0·8条   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 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特殊
要求外,应分别安装 在同一高度上。
第2·0·9条   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unmsg 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 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 等。
第2·0·10条   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 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
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石棉垫;
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垫。
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 宜。
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
连接法兰的螺 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
第2·0·11条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 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 移;
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 构的安全。
第2·0·12条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
第2·0·13条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管卡安装, 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 层不得少于2个。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 可匀称安装。
第2·0·14条   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试验 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 不少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 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 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和严密性试 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第2·0·15条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
二、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
三、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
四、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
弯管的椭圆率: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 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 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
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 米;
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
第2·0·16条   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 成。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
第2·0·17条   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 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
第2·0·18条   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如设计无要 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 型伸缩器预拉长度等于1/2△X。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 +5毫米、方型+10毫米。
管道热伸长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2·0·19条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 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 的规定。
第三章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6千克力 /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3·1·2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 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
消防和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应按生活饮用水管道选 用管材。
第3·1·3条   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 件。
仪表车床加工第3·1·4条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 不得小于1米。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时,两管间 的最小水平净距为500毫米。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为150 毫米,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如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 管下面时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排水管径的3倍。 煤气管道引入管与给水管道及供热管道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1米,与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1·5条塑料表面电晕处理机   室内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6千 克力/厘米2。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
防合用的管道,试验压 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10千克力/厘米2
注:水压试验时,在10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将 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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