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霞、王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喷墨纸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
【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艳霞;王海霞
【当事人】陈艳霞王海霞
【当事人-个人】陈艳霞王海霞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张忠卫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张忠卫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俊宝张忠卫
【代理律所】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艳霞
【被告】王海霞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更换的八颗牙齿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根据被上诉人受伤牙齿的过程,事故不仅造成被上诉人1┼2牙齿缺失,还有多颗牙齿脱位、松动 、牙槽骨骨折,造成被上诉人共对八颗牙齿进行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其它六颗牙齿均为假牙,六颗假牙的更换是否与本案事故有关,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六颗假牙的更换应按普通财产损失认定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海霞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026.45元,门诊花费医疗费20523.7元,陈艳霞垫付医疗费4794元、被单押金100元,另给付王海霞现金200元。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说明,证明王海霞就诊期间该院可做国产钴铬合金烤瓷牙650元每颗,纯钛烤瓷牙1200元每颗,日本TOSOH氧化锆全瓷冠2000元每颗,德国威兰德氧化锆全瓷冠2400元每颗,卡瓦氧化锆全瓷冠3600元每颗,瑞典Procera全瓷冠4500元每颗。王海霞选择2000元每颗的日本全瓷冠2颗,2400元每颗的威兰德全瓷冠6颗。该两种牙冠的质保期为5年,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明确具体使用年限。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更换的八颗牙齿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根据被上诉人受伤牙齿的过程,事故不仅造成被上诉人1┼2牙齿缺失,还有多颗牙齿脱位、松动、牙槽骨骨折,造成被上诉人共对八颗牙齿进行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其它六颗牙齿均为假牙,六颗假牙的更换是否与本案事故有关,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六颗假牙的更换应按普通财产损失认定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上诉人修复牙齿的费用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选择了日本、德国进口的牙齿,超出了国产器具的范围,对过高的费用不予支持。根据被上诉人时可以选择的器具范围,按照国产纯钛烤瓷牙1200元每颗计算,被上诉人选择2000元每颗的日本全瓷冠2颗,2400元每颗的威兰德全瓷冠6颗,共计应扣除费用门诊费用8800元。被上诉人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026.45元,门诊花费医疗费20523.7元减去8800元,共计支持15750.15元。上诉人垫付医疗费4794元、被单押金100元,另给付被上诉人现金200元应予扣除,上诉人共应再给付被上诉人医疗费10656.15元。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修复牙齿费用过高,一审判决医疗费及其垫付费用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后续更换牙齿的费用,被上诉人按残疾辅助器具费要求属于对该费用性质的误解,鉴于该费用属于后续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法院在查明情况后支持牙齿的后续修复费 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该费用的计算依据,虽然被上诉人申请评估时未对每颗牙齿的价格进行评估,但如不对该项目进行评估,达不到评估的目的和要求,上诉人关于该项费用不应支持或应另案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误工费、营养费计算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申请伤残鉴定的费用一审判决已经予以扣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由其承担该部分鉴定费用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0656.15元,后续修复牙齿费用25600元,误工费6496.7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6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840元,共计47267.05元。 综上所述,陈艳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王海霞的医疗费数额计算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陈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海霞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267.05元. 三、驳回王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王海霞负担171元,陈艳霞负担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9.86元,由王海霞担200元,陈艳霞负担799.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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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霞、王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21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接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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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卫,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艳霞因与被上诉人王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艳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9066.75元。诉讼费依法认定。事实与理由:1.双方发生碰撞,被上诉人两颗真牙脱落,其他六颗均为假牙,六颗假牙的更换是否与本案事故有关,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六颗假牙的更换应按普通财产损失认定。2.评估意见每颗牙齿的修复费用为800元,被上诉人修复八颗牙齿的费用20523.7元,存在过度,过高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没有申请对每颗牙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价格的评估超出申请评估的范围。两颗真牙的后续问题应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一审判决一次性赔偿32年有违常理。4.对上诉人的医疗费有异议。误工费应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848元计算15天。营养费应计算7天。5.经鉴定上诉人不构成伤残,该部分鉴定费应由上诉人负担。评估意见超出申请评估范围,该项评估费用不应由上诉人负担。6.上诉人垫付费用为5094元。7.被上诉
人不构成伤残,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没有请求判决后续费,一审判决支持后续费,超出诉讼请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