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江与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温轴承shgbzc【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节能装置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
【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金江;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
【当事人】赵金江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
【当事人-个人】赵金江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金江
【被告】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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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口腔门诊部的病历显示,赵金江右上7牙齿、右上5牙齿均存在劈裂,口腔门诊部计划为右上7牙充填后全冠修复,右上5拔除后义齿修复,上述病历上有赵金江的签字,足以说明赵金江对于口腔门诊部其右上7牙齿系属知情,赵金江上诉称口腔门诊部将其原本好的右上7牙齿进行错误导致该牙齿损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赵金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赵金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15:31
低频声波吹灰器【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1日,赵金江第一次前往口腔门诊部牙齿,口腔门诊部针对赵金江的右上7的牙齿进行了打麻药、备牙、取模型、做临时牙等。结束后赵金江向口腔门诊部支付了费628元。2021年7月19日,赵金江第二次前往口腔门诊部把第一次时戴的塑料假牙取出换成从加工厂取回的牙,后发现假牙不舒服又进行重新返工。2021年7月27日,赵金江第三次前往口腔门诊部将塑料假牙取出换成加工厂取回的牙,磨了之后发现不高就戴上。 庭审中,赵金江主张其想的牙齿是右上5,并非口腔门诊部实际的右上7牙齿,并向法庭提交牙齿损坏照片、牙齿模型、视频光盘(未能播放,陈述视频来源于2021年2月23日牙匠诊所)、牙齿照片打印件(复印件,陈述照片来源于2021年6月10日同合口腔医院),以证明其右上7牙齿是好的。 针对上述证据,口腔门诊部表示不认可,认为赵金江要求的牙齿就是右上7,且右上7牙齿存在颚侧面劈裂。其向法庭提交了赵金江签名捺印的《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病例档案》、记录以及烤瓷牙加工厂的出厂记录。 其中,关于病例档案的内容为,主诉:数日前右上后牙饮食时劈裂,无其他不适。现病史:右上后牙数日前饭后劈裂。检查:7+颚侧劈裂子龈缘之上,牙龈无异常,冷诊(+)5+颚侧1/2劈裂,至龈713mm无明显松动。诊断:75+牙体缺损。计划:7+充填后全冠修复,5+拔除后义齿修复。处置:7+z25
0充填,备牙,取模。关于计划,设计,费用及手术风险等,医生已向患者交代病情,充分解释,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患者签字:赵金江医生签字:范文隆。 关于病例档案的形成时间,赵金江主张系2021年7月27日其口腔门诊部退钱当天形成;口腔门诊部则主张病例档案中除“钱退,烤瓷牙冠已戴走,日后保修问题与本店无关。赵金江”以及赵金江的捺印系7月27日形成,该档案中的其他内容均系赵金江第一次时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赵金江主张口腔门诊部将其原本好的右上7牙齿进行错误导致该牙齿损坏,要求口腔门诊部按照其预估的费2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予以赔付,口腔门诊部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赵金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口腔门诊部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驳回赵金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金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口腔门诊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口腔门诊部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负责,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的牙
齿属于应的牙齿。原审法院因我三次到口腔门诊部处就认定我应当知晓所牙齿系我同意的牙齿是错误的。我所要的是右上5的牙齿,而非右上7的牙齿,我基于对口腔门诊部专业性的信任将所有的过程认作是的步骤,并且中是打麻药的。其后我也难以分辨口腔疼痛是否是由于牙的方式不正确。原审法院却将如此专业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我,显失公正。我认为,口腔门诊部并未举证证明我的右上7是应当的牙齿,而现有证据及客观事实是我的右上5是应予的牙齿。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知,患者均是为了坏牙才去诊所,患者不是专业的医生,不应苛求患者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来确定方案。出现把好牙给坏了的错误,本身就是一个令患者痛苦的事情,不应认定为我的错误。原审判决无任何证据支撑以证明口腔门诊部所的牙属于坏牙;退一步讲,对于好牙,即使患者主张而非美容的情况下,作为专业负责任的医生都不应该给予,更何况所我所要的是右上5,是已有症状的牙齿。但原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考虑生活常识,让患者自己承担口腔门诊部过错所导致的医疗责任。我能够举证证明右上7是健康的牙齿。 综上所述,赵金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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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江与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51号1至2层51。
投资人:卢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金江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开伊美口腔门诊部(下称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7922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金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口腔门诊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口腔门诊部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负责,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的牙齿属于应的牙齿。原审法院因我三次到口腔门诊部处就认定我应当知晓所牙齿系我同意的牙齿是错误的。我所要的是右上5的牙齿,而非右上7的牙齿,我基于对口腔门诊部专业性的信任将所有的过程认作是的步骤,并且中是打麻药的。其后我也难以分辨口腔疼痛是否是由于牙的方式不正确。原审法院却将如此专业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我,显失公正。我认为,口腔门诊部并未举证证明我的右上7是应当的牙齿,而现有证据及客观事实是我的右上5是应予的牙齿。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知,患者均是为了坏牙才去诊所,患者不是专业的医生,不应苛求患者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来确定方案。出现把好牙给坏了的错误,本身就是一个令患者痛苦的事情,不应认定为我的错误。原审判决无任何证据支撑以证明口腔门诊部所的牙属于坏牙;退一步讲,对于好牙,即使患者主张而非美容的情况下,作为专业负责任的医
生都不应该给予,更何况所我所要的是右上5,是已有症状的牙齿。但原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考虑生活常识,让患者自己承担口腔门诊部过错所导致的医疗责任。我能够举证证明右上7是健康的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