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4.03
【文 号】工信部联装〔2018〕66号
钢板切割【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收缩薄膜∙【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净烟器  公安部滑水鞋
  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3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装载机称重系统  (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控制模式;
  2. 车辆位置;
  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止吠项圈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本文发布于:2023-06-25 08:0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patent/2/1516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测试   驾驶   汽车   车辆   道路   智能网   自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