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4、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5、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手摇甘蔗榨汁机
6、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7、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8、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10、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2、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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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一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处单独安装开关箱,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6、库房不准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设备。
7、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室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五、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置醒目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证。经仓库或大厦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有防火负责人批准。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不准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6、库房仓管人员及入库人员,入库前应当交出携带的火种,接受防损人员的检查。履带式陶瓷加热器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对消火栓,灭火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不准堵塞、隔离、挪用。
4、库区的消防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1引用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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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3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
2范围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基本要求
3.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3.2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仓库管理
4.1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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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
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4.9.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9.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5 储罐区管理
5.1 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 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监控杆基础 5.3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4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5.5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