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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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 号】赣府厅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解剖小白鼠
铱-192  第四条床铰 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监控备用电源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级信息中心或运维单位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
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和各设区市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
  各设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除设区市政府网站以外的本地区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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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分别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依托县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v,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政府,代表江西省政府;
  (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jx□□□.gov,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或中国江西□□□,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江西□□□或中国□□□,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设区市市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gov,其中△△为各设区市市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为各部门(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或江西△△□□□,其中□□□为部门(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一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需列出“部门(单位)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二条 鼓励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单位)职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具体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应当同步建设。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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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提供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体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四)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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