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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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域名争议概述
  第二章 域名争议仲裁解决程序
  第三章 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域名争议概述
  第一条 域名的定义与类别
  (一)域名的定义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简而言之,域名其实是一种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浏览互联网的工具,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
  (二)域名的分类
  技术上将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
  1、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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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级域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或称为类别顶级域名)、地域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包括:com;net;org;biz。地域顶级域名主要以国家或地区的简称构成,包括:.hk;;.tw等。
  2、二级域名
  二级域名:是在顶级域名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
  3、三级域名
  三级域名:是在二级域名左边的部分成为三级域名。
  第二条 域名争议的定义与类别
  (一)域名争议的定义
  1、狭义域名争议
  狭义域名争议(以下简称“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与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产生冲突,而引发的争议。热流道模具
  2、广义域名争议
  广义域名争议:还应当包括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所谓计算机网络权属纠纷主要是狭义的域名争议纠纷,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
  3、涉外域名争议
  涉外域名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二) 域名争议的主要类别
  根据在先名民事权利的不同,域名争议主要包括: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域名、域名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争议。其中又以域名与商标、商号权的争议居多。
  1、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
  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2、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
  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但根据相关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及我国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也可以成为阻却域名注册的在先民事权利。
  此外,我国也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第三条 与域名争议业务有关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国际公约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亚洲域名争议解決中心关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补充规则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三)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律师从事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收集服务时点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细则。
  第六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域名争议仲裁解决程序
  第七条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概述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又称为“行政程序”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以下简称“ICANN”)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以下简称“CNNIC”)等机构为解决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而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等政策所采取的一种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与一般的仲裁程序不同,行政程序
防伪胶带由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在双方注册协议中约定。域名注册人同意,当与第三方因其注册域名的注册及或使用引发争议时(即,在先权利人投诉时),接受相关仲裁结构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
  第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一)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系经ICANN、CNNIC等机构的授权,解决各类域名争议(狭义的域名争议)的机构。目前主要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有:mirna靶基因分析
定时点火装置  1. 亚洲域名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首尔秘书处;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六分量传感器  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4. 韩国互联网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6. 欧盟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7. 美国国际仲裁院。
  (二)上述仲裁机构,根据所获授权不同及所处地域不同,管辖的域名各有不同,具体请见相关表格(图表一)。
  第九条 域名争议仲裁的主要程序
  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下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決中心关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补充规则的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域名仲裁的一般程序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3-06-05 08:3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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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域名   争议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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