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供货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供货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贵公司: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预付款证明; 防潮密闭门
3、四川鑫鼎新材料有限公司风湿油签订合同后的供货明细;
依据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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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各类型钢1100吨,总货款5580000元(大写伍佰伍拾捌万元整)。
2、截止目前为止,贵公司已供货745.28吨,尚欠354.72吨。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四川鑫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及时向成都市新津新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所欠货物。
2、四川鑫鼎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供货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 贵公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日内向委托人承诺按下表时间供货。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产品名称及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供货时间 | 备注 |
F型钢 | 吨 | 30 | 2017年10月11日 | |
F型钢 | 吨 | 芯模 70 | 2017年10月17日 | |
E型钢(18.5) | 吨 | 30 | 2017年10月12日 | |
E型钢(18.5) | 吨 | 30 | 2017年10月17日 | |
钽酸锂晶体 E型钢(18.5) | 吨 | 35 | 2017年10月21日 | |
中梁钢(80*120) | 吨 | 30 | 2017年10月11日 | |
中梁钢(80*120) | 吨 | 30 | 2017年10月16日 | |
中梁钢(80*120) | 吨 | 30 | 2017年10月20日 | |
中梁钢(80*120) | 吨 | 50 | 2017年10月25日 | |
中梁钢(80*120) | 吨 | 30 | 2017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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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供货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
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贵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委托人的供货损失,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贵公司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__律师事务所
jvktwrna
__律师
2017年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