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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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为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法条:《刑法》第111条:为的机构、组织、⼈员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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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机构、组织、个⼈”: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为⽽⾔,属于责任要素,只要⾏为⼈为了提供给机构、组织、个⼈⽽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相对于⾮法提供⾏为⽽⾔,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只要⾏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法提供给机构、组织、个⼈,即构成本罪(当然,要求⾏为⼈明知对⽅为机构、组织、个⼈)。飞行棋棋盘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对⽴关系,事实上,符合本罪的⾏为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为特殊法条)
注意:
(1)对累犯的影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在认定特殊累犯时,有犯罪性质的影响。954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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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识错误问题:⾏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是境内机构、组织、⼈员⽽⾮法提供给机构、组织、⼈员的,或者相反,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犯意转化问题: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或出于其他⽬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法提供给机构、组织、个⼈的,成⽴为⾮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犯罪⽅式问题:通过互联⽹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法发送给的机构、组织、个⼈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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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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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03 00:09: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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