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分析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⑤的规定,由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对以水为介质的承压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工作中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本任务主要是介绍该《规程》中与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
1.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点钞机电机(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热顶结晶器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2.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3.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永磁悬浮5.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7.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
8.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9.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半轴螺栓(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若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二)锅炉的主要附件和仪表
详见课题四。
(三)对锅炉房的要求
1.锅炉房若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光纤法兰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