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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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6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 
【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二维力传感器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万福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万福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万福佟月明 
【代理律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麦弗逊式独立悬架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系合法注册企业,但其尾矿库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尾矿库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mrp游戏
【指导案例排序】扁头螺丝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系合法注册企业,但其尾矿库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尾矿库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连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钢屯镇有部分尾矿库(包括原告尾矿库)一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停产、闲置状态。2018年5月7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在《葫芦岛日报》刊登了(葫连告字[2018]26号)公告,公示了包括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在内
的一共25家长期无人管理的尾矿库名单,公告期限为60日。要求所有权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手续到尾矿库所在的属地乡镇政府办理产权确认手续,逾期视为无主尾矿库。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在公告有效期内未递交任何手续,故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将其视为无主尾矿库。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3号)的规定,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在治理前已经采取了实地调查、报纸公告等形式通知,对尾矿库作出的治理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对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要求确认该治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24: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是20
03年注册的从事矿石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秀亭。2004年7月1日,连山区种子公司与春光选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坐落在钢屯镇南地村种子公司三库土地租赁给春光选厂堆放尾矿使用,租期三十年。同年,距离南地锰矿春光选厂30米处建南地春光尾矿库并使用至2014年。2014年后因选矿厂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开始闲置。经营者陈秀亭雇佣芦景明看护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及尾矿库。2017年6月12日、2017年8月30日、2018年4月23日,连山区安全执法部门三次对南地春光尾矿库进行检查认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有人看守。2018年5月7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在《葫芦岛日报》刊登了葫连告字[2018]26号公告,公示了包括南地春光尾矿库在内的一共25家长期无人管理的尾矿库名单,公告期限为60日。要求所有权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手续到尾矿库所在的属地乡镇政府办理产权确认手续,逾期视为无主尾矿库。原告在公告有效期内未递交任何手续,区政府将其视为无主尾矿库。为了贯彻落实《葫芦岛市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葫安委发[2018]11号)、《关于印发2019年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葫应急矿山[2019]3号)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对各地区2019年“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升无主废弃尾矿库治理水平、复垦利用率和库区生态环境修复率,彻底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2019年,连山
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葫芦岛市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施工前,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镇政府派安监科科长郭忠宝与施工方代表郭兴厚到西安到陈秀亭告知连山区人民政府准备治理南地春光尾矿库。2019年11月12日,葫芦岛市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对南地春光尾矿库以填充垫土的方式进行了治理。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认为将南地春光尾矿库列为无主尾矿库没有事实依据,连山区人民政府及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对南地春光尾矿库采取强制治理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强制治理尾矿库行为违法,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自认组织实施了强制治理原告尾矿库行为,故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辽宁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废弃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治理废弃尾矿库具有职权依据。本案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系经注册的从事矿石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其建造的南地春光尾矿库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亦没有经过矿山附属工程的审批手续。连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南地春光尾矿库处于停产、闲置状态,废弃多年,且无人看守。2018年5月7日,被告连山区人民政府在《葫芦岛日报》刊登了(葫
连告字[2018]26号)公告,公示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一共25家长期无人管理的尾矿库名单,公告期限为60日。要求所有权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手续到尾矿库所在的属地乡镇政府办理产权确认手续,逾期视为无主尾矿库。原告在公告有效期内未递交任何手续,故连山区人民政府将其视为无主尾矿库。2019年,连山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葫芦岛市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2019年11月12日,葫芦岛市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对南地春光尾矿库以填充垫土的方式进行了治理。虽然施工前,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镇政府派人到西安到经营者陈秀亭,但是,连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南地春光尾矿库为无主尾矿库已经过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连山区人民政府在《葫芦岛日报》上公告程序,原告在公告有效期内没有递交手续,连山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南地春光尾矿库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亦没有经过矿山附属工程的审批手续,故连山区人民政府认定南地春光尾矿库为无主尾矿库程序合法。在确定南地春光尾矿库为无主尾矿库的前提下,连山区人民政府对南地春光尾矿库进行治理符合《葫芦岛市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也符合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政策要求。治理无主废弃尾矿库既是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保护尾矿
库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而做出错误判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前后矛盾,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对尾矿库的治理是以平整、履土的方式进行治理,但通过对比,现尾矿库的坝体结构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与治理前认为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治理前后矛盾,更与认定尾矿库为无主矿进行强制治理的程序合法而前后矛盾。综上所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以三次检查为依据,以报纸公告方式进行公示,而确定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尾矿库为无主尾矿库并进行强制治理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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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行终16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地止: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村种子公司三库。
     经营者:陈秀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福,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满,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饱和聚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
     法定代表人:马宏大,该镇镇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崔伟,该镇党委副书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因诉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强制治理尾矿库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组织双方当时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南地锰矿春光选厂经营者陈秀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福,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满、佟月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崔伟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8:0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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