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刚
【摘 要】发动机飞轮壳
资源税作为地方税,虽然总量不大,但在“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改革资源税完善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以贵州磷矿石、铝矾土、锰矿、金矿、砂石资源税现状入手,探讨存在的问题,提出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外用贴剂
【期刊名称】倒档器《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6(000)002
【总页数】3页(P131-133)
【关键词】磷矿石;铝矾土;锰矿;金矿;资源税
【作 者】刘元刚
【作者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 文
2014年12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通过清费立税的思路改革资源税。笔者以贵州为例,对暂未纳入改革的磷矿石、铝矾土、锰矿、金矿、砂石资源税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革建议。
1.磷矿石资源税情况。2012-2014年,磷矿石资源税分别为26,752万元、26,394万元和15,234万元,占全省资源税比重分别为21.02%、17.22%和8.35%。磷矿石资源税对整个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呈减弱趋势。贵州不但磷矿石资源储量大品位高,而且也因资源优势成为全国重要的磷化工产业基地,省内现有以瓮福磷矿集团、开磷集团为代表的各类磷化工生产企业数十家,生产的产品主要有黄磷、甲酸、三聚磷酸钠、磷酸铵、磷酸氢钙、磷肥、普钙肥、复合肥等,都以磷矿石为主要原料。近几年来,受市场环境的影响,销售价格一路下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看,销售价格的增长或下跌符合市场供求规律,然而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不能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更不能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规费所占比例过大,未能把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变。 2.铝矾土资源税情况。2012年至2014年全省铝矾土资源税分别为10,989万元、10,207万元
和7,893万元。目前,贵州贵阳市铝矾土资源已探明的资源储量为27,142万吨,保有储量为26,223万吨,赋储于37个矿床,其基础储量为16,328万吨,占全省储量的88.98%,是全省最大的铝矾土加工基地,其中:清镇市猫场矿区是全国四大铝矾土矿床之一。贵阳市铝土矿主要是沉积型铝土矿,矿石类型为一水硬铝石型,有益成分含量高,有害杂质低。Al2O3含量一般60%~70%,SiO2一般8%~15%,铝硅比值多在6以上,铝硅比大于或等于8的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42%,约1.78亿吨。矿石可溶性好,溶出率高,赤泥沉降性能好,是生产氧化铝及炼铝的优质原料,也是生产高铝耐火材料与制造刚玉、人造金刚石等磨料、磨具的合格原料。
3.锰矿资源税情况。贵州锰矿主产区在铜仁市,其松桃县锰矿资源丰富,保有储量9,000万吨,品位达到13%~18%,占全国储量的八分之一,居全省第一位,是我国三大锰矿基地之一,素有“锰都”之称。松桃县与周边的重庆市秀山县、湖南省花垣县一起被称为中国的“锰三角”。自2006年1月1日起,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即便如此,锰矿企业的资源税税负普遍不高,纯开采企业的税负基本在2.5%以下,锰矿的开采成本一般在250元/吨左右,政府主要征收的税费有价格基金(矿产品国资收益金)50元/吨,锰矿资源税6/吨,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各2元/吨,再扣除其他费用后,每
吨原生锰矿的直接成本约为400元,而锰矿行情好的时候每吨超过800元,锰矿企业可以从每吨锰矿中获利400元。
包装盒fonmoo4.金矿资源税情况。贵州岩金矿资源税2012年入库926万元、2013年入库1,423万元、2014年入库金矿1,661万元。全省黄金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黔西南州(9户),分别是贞丰县的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峰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的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恒基矿业有限公司;安龙县的贵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册亨县的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的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望谟县的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望谟县杨家堡上金矿。其中,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注册未经营,贵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望谟县杨家堡上金矿近几年停产未经营。另外,贵州黔东南州天柱县和锦屏县有少量黄金矿产资源分布及零星开采。
5.砂石资源税情况。此次调研基层报送的砂石资源税统计表202份,其中,贵阳38户、遵义4户、安顺11户、六盘水10户、毕节11户、铜仁15户、黔东南35户、黔南27户、黔西南50户、贵安1户。经营砂石的纳税人除少数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外,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其财务核算不健全,生产经营不正常。各砂石厂交费名目模糊不统一,砂石厂股份私下转
让频繁,较难持续正常生成经营等特点。近年来由于铁路、公路等基础建设增加,砂石开采量在短期内形成爆发式增长,因此征收的砂石资源税随之快速增长。根据各地测算情况,砂石市场价格在25元至40元之间。目前,贵州对砂石依销售量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税负在5%~8%之间。
发热的鞋子
价款征收与企业生产经营脱节,增加企业投资成本和风险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办理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需向国家缴纳价款,虽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等文件允许存在缴款困难的矿山分期缴纳价款,但在矿山企业投资建设初期就收取价款,必然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缴款压力。
“价款”概念超出了法律的定义,需及时进行规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的规定,矿业权价款被定义为矿山企业取得经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需缴纳的费用。但到今天,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已发生了外延和拓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土资发〔2004〕197号文规定,颁证机关通过招拍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得的收入都叫价款,与240号令、241号令规定的颁证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所得收入叫价款定义不符。二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颁证机关新出让第二类85种矿产的探矿权和第三类5种矿产的采矿权均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成交价即为矿业权价款,用矿种分类出让规定代替出让矿产地矿业权叫价款的概念。三是根据调研,大部份省份已对二、三类矿种全面征收价款,已不考虑是否是国家出资勘查还是企业自行勘查的情形,个别省份甚至对非国家矿产地的第一类矿产也征收价款。
探矿权期间处置价款可能导致矿山企业与地勘单位弄虚作假
耐寒输送带一方面,由于价款评估主要依据是矿山查明资源储量,为了少交价款,矿山业主会让地勘单位弄虚作假,将查明资源量尽可能降低,减少价款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实现少交价款的目的,从而导致地质勘查报告失真,管理机关无法掌握资源的真实赋存情况。另一方面,取得探矿权只是矿业权人获得地质勘查工作的权利,受到资源经济价值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矿山查明资源后并不一定能转为采矿权,在探矿权期间处置价款,必然会增加企业投资风险,不利于勘查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