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阅读: 评论:0

国家地表⽔⽔质⾃动监测站运⾏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印发
国家地表⽔⽔质⾃动监测站运⾏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
⼀、总则
第⼀条为规范国家地表⽔⽔质⾃动监测站运⾏维护与管理,确保地表⽔⽔质⾃动监测站稳定运⾏,建⽴运维质量与经费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地表⽔⾃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依据《国家地表⽔⽔质⾃动站运⾏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地表⽔⾃动监测技术规范》(试⾏)(HJ915-2017)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规定了运维机构在⽔站运维中应履⾏的相关职责和义务,适⽤于国家地表⽔环境质量监测⽹⽔质⾃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站)的运⾏管理。各省(区、市)对本⾏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站的运⾏管理可参照执⾏。
第三条国控⽔站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国控⽔站的⽇常运⾏与维护⼯作。
⼆、站点管理
第四条国控⽔站监测点位的设置由⽣态环境部确认,未经⽣态环境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变更、撤销。
第五条运维机构应关注站点位置和采⽔位置的变化,发现监测站点出现未经批准的变更情况应第⼀时间报告总站;因⾃然河道摆动,⽔位下降等原因导致原采⽔点失去⽔样代表性或代表性不⾜时,运维机构应及时通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调整并在平台报备。
第六条经⽣态环境部批准的站点变更、撤销等⼯作,运维机构须予以配合。
三、站房与采⽔设施管理
第七条运维机构依据合同要求负责国控⽔站的安全防护;做好防雷、抗灾、防盗等⼯作;负责站房及辅助设施的⽇常维护保养⼯作;保持站房⼲净整洁。
第⼋条⾮运维⼈员确因⼯作需要进⼊⽔站,须由运维⼈员陪同,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条⾮运维⼈员确因⼯作需要进⼊⽔站,须由运维⼈员陪同,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运维⼈员进⼊站内不得有⼲扰正常监测⼯作的操作或⾏为,包括操作仪表、拷贝数据等,如有上述⾏为运维⼈员应及时制⽌并上报总站。
第⼗条运维机构应定期或依据实际情况开展采⽔⼝、采⽔管路、采⽔泵和采⽔构筑物的清洁及维护保养⼯作。
第⼗⼀条运维机构发现有以下⼲扰采样的情形的,应及时向总站报告。
(⼀)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周边规定范围内,采取设置⼈⼯喷泉、曝⽓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改变⽔体理化性质的;
(⼆)针对国控⽔站采⽔环境实施⼈为⼲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的;
(三)其他破坏或⼲扰采样的情形。
第⼗⼆条因⾃然原因(台风、潮汐、暴⾬、径流变化等)导致采⽔⼝位置发⽣变化的,运维机构应将采⽔装置恢复原位;确因客观原因⽆法恢复⾄原位的,应及时告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总站申请,总站审核同意后,将采⽔装置按照采样相关技术要求进⾏调整,并以书⾯形式将调整结果告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条运维机构发现国控⽔站站房(含配套及辅助设施)、采⽔设施损坏或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以书⾯形式及时向地⽅⽣态环境主管部门进⾏反馈,报总站备案,并配合修复或重建⼯作。
第⼗四条由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临时性采⽔设施,运维机构应及时将采⽔⽅式、⽅法报备总站;地⽅⽣态环境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复采⽔或搭建临时性采⽔设施的,⿎励运维机构采取符合规范的采⽔⽅式,保障监测数据的连续,并将临时采⽔⽅式、⽅法报备总站。
第⼗五条国控⽔站中除常规五参数、⾼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藻密度等分析仪外,其它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由地⽅⽣态环境主管部门进⾏物理隔断,确因客观原因⽆法进⾏物理隔断的,不得影响国控⽔站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
第⼗六条运维机构应对国控⽔站中的物理隔断情况进⾏备案,若出现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影响国控⽔站仪器设备和系统正常运⾏的情况,应及时向总站报告。
四、预处理与采配⽔单元管理
第⼗七条预处理⽅式须严格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动监测仪器对⽔样的要求设计,可采取预沉淀、过滤、匀化等措施。预处理不得改变⽔样的代表性,保证⾃动仪器监测结果与⼿⼯分析结果符合《地表⽔⽔质⾃动监测站运⾏维护技术要求(试⾏)》的要求。
第⼗⼋条针对泥沙较⼤⽔体,以及暴⾬、泄洪等因素导致浊度升⾼影响国控⽔站仪器正常监测的,应根据⽔体实际情况调整预处理⽅式,调整后不应改变⽔样代表性。
第⼗九条运维机构应对⽔站的预处理⽅式及其启⽤/停⽤条件进⾏备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运维机构审核确认后再次提交备案。
第⼆⼗条运维机构对采配⽔管路⽔样流向进⾏清晰标识,定期对采配⽔管路进⾏清洗维护,确保监测⽔样具备代表性。
第⼆⼗⼀条系统采配⽔相关的运⾏控制必须通过现场端控制软件进⾏操作,所有过程必须有相应的⽇志记录,包括采⽔、测试、清洗、除藻等。
五、留样单元运⾏管理降压散
第⼆⼗⼆条留样单元应具备密封和⾃动排空功能,能够根据现场需求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第⼆⼗三条留样单元应按设置阈值进⾏超标留样或按监测频次(4⼩时/次)进⾏同步留样,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48⼩
第⼆⼗三条留样单元应按设置阈值进⾏超标留样或按监测频次(4⼩时/次)进⾏同步留样,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48⼩时。
第⼆⼗四条留样单元设置为超标留样时,所设阈值应为所在断⾯⽔质⽬标限值。
第⼆⼗五条当⾃动分析仪器监测结果连续3次出现异常数据时,运维⼈员应在第⼀时间到达⽔站,核实仪器运⾏状态,确认仪器正常后对所留⽔样在监测仪器上进⾏复测;若复测结果证明测试正常,应在4⼩时内通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总站备案,配合做好相关应急监测⼯作;五参数出现异常时,运维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前往现场进⾏核查和⽐对。
第⼆⼗六条⾃动留样单元须按运维要求定期保养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安装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运维机构须按照总站要求配合做好国控⽔站仪器设备新增或更新改造的安装、验收和交接⼯作。
第⼆⼗⼋条安装、验收⼯作按照合同条款及《地表⽔⽔质⾃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试⾏)》的要求开展。
七、运⾏与维护管理
第⼆⼗九条运维机构按《地表⽔⽔质⾃动监测站运⾏维护技术要求(试⾏)》的规定,进⾏国控⽔站各项运维⼯作。
第三⼗条运维⼈员必须经过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在总站备案。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运维⼈员,须在持证⼈员指导下⼯作,并在六个⽉内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为保证⽔站仪器设备安全,运维机构对地处偏远的⽔站可聘⽤现场值守⼈员;运维机构应明确值守⼈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运维机构应建⽴运维培训制度,定期对运维⼈员进⾏培训,宣贯、落实总站运维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三条国控⽔站⽇常维护要求
(⼀)运维机构应密切关注国控⽔站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和远程视频查看等⽅式,掌握国控⽔站现场系统、仪器运⾏情况;按要求进⾏数据审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运维机构每周对国控⽔站进⾏不少于⼀次的例⾏维护。定期对仪器、采配⽔系统进⾏清洗维护和故障检修;定期更换试剂,进⾏仪器校准、核查⼯作,并做好相关维护记录;
(三)运维机构定期对国控⽔站站房、采⽔⼝、采⽔构筑物、采⽔管路及辅助设施进⾏清洁、维护;
(四)定期对废液进⾏收集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废液的储存、转移、运输和处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
脚踏式封口机
第三⼗四条国控⽔站试剂管理
(⼀)国控⽔站使⽤试剂的纯度需分析纯(AR)以上,标准溶液的试剂纯度应在优级纯(GR)以上。质控、核查⼯作应使⽤有证标准物质;
(⼆)运维机构应安排专⼈配制国控⽔站使⽤的试剂,应采⽤专⽤试剂瓶盛装,贴有明确标识(包括试剂名称、标液浓度、配置⼈、配制时间、有效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试剂更换周期,应结合试剂特性,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更换试剂后应⽴即对仪器进⾏校准、核查;
(四)国控⽔站所⽤的强酸、强碱、有毒化学物质,运维机构应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控,严禁⽤于其他⽤途。
第三⼗五条运维机构需建⽴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五条运维机构需建⽴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做好相关记录。
(⼀)因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在4⼩时内完成仪器
设备故障排查,⽆法修复的,应当在48⼩时内使⽤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
(⼆)确因⽔质变化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在4⼩时内通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总站备案。
第三⼗六条国控⽔站备品备件管理
(⼀)运维机构根据现场需求建⽴备品备件和备机库,建⽴备品备件档案并通过平台备案,详细记录国控⽔站备品备件、备机使⽤更换情况,由总站不定期对档案材料进⾏检查、核实。每20个国控⽔站运维机构建⽴不少于⼀个备品备件库,每10台在⽤仪器配置不少于1台备机;
(⼆)运维机构更换仪器关键零部件,须对仪器进⾏重新校准、核查;更换备机,须对备机进⾏校准和多点线性核查。
第三⼗七条国控⽔站关键参数管理
(⼀)国控⽔站仪器关键参数实⾏登记备案制度,由运维机构向总站提交书⾯备案⽂件,并在平台进⾏备案;
(⼆)国控⽔站仪器关键参数变更,须由运维⼈员通过平台申请,运维机构审核确认,并在48⼩时内将相关材料上传平台。
第三⼗⼋条国控⽔站运维保障管理
(⼀)运维机构根据国控⽔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服务中⼼(办事处)数量,满⾜合同的服务响应要求,能及时、有效提供国控⽔站运维服务;
(⼆)运维机构须配备⽤于国控⽔站运维的专⽤车辆并在平台登记备案。每运维四个国控⽔站,⾄少配备⼀台运维车辆;
(三)运维机构须根据合同要求配置相关⼈员,包括质量负责⼈、技术负责⼈、运维⼈员(持证上岗)及驻站⼈员等。相关⼈员的质量和数量需满⾜合同要求,⼀个运维⼈员最多负责两个站点,同⼀站点在平台上最多报备两名运维⼈员(⼀名运维⼈员,⼀名紧急联系⼈)。
第三⼗九条国控⽔站档案管理
(⼀)运维机构负责保管国控⽔站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按相关要求建⽴“⼀站⼀档”的国控⽔站运维档案,包含仪器说明书、程序⽂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册、系统⽔电图、防雷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资料;
(⼆)作业指导书、说明书等技术⽂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更新完善。
一次性座套
⼋、停运管理
第四⼗条国控⽔站如遇以下情形,可申请停运。
(⼀)因不可抗⼒导致国控⽔站⽆法正常运⾏的。包括台风、暴风雪、河流/湖⾯冰封等恶劣天⽓;地震、洪⽔、泥⽯流、塌⽅等地质灾害;以及河道施⼯、⾃然断流等外部条件因素;
(⼆)因⽔站内部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站房(浮船船体)维护修缮等原因影响国控⽔站正常运⾏;
(三)因采⽔设施故障、采⽔点处⽔深不满⾜要求等原因导致采⽔系统不能正常运⾏。包括因枯⽔期河道⽔位降低,采⽔设施故障、采⽔管道冰冻等因素;大容量锂离子电池
(四)因给⽔和供电故障导致系统⽆法正常运⾏的;
(五)因待测⽔体中的浊度太⾼采⽤现有的预处理⽅式确已⽆法满⾜仪器测定要求的。
第四⼗⼀条国控⽔站满⾜停运申请条件时,运维⼈员须在24⼩时内向平台提交停运申请,经运维单位确认,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能充分印证停运条件,包括有关部门发出的避险或台风预警信息、道路封闭或采⽔设施损毁的照⽚资料、供电公司停电通知、采⽔点⽔位情况等资料,⽔站停运应告知地⽅⽣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控⽔站停运申请时长最长不超过⼀个⾃然⽉,次⽉仍不满⾜复站条件,运维单位须重新申请停运。
第四⼗三条国控⽔站停运期间,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运维单位须根据不同停运条件,在保障运维⼈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补测⼯作。
(⼀)因给⽔故障、采⽔设施故障或采⽔点位⽆法正常采⽔导致国控⽔站停运,在保证⾃动监测仪器满⾜相关质控要求的前提下,运维单位可采取⼈⼯采⽔⾃动监测仪器补测的⽅式,保障国控⽔站仪器每⽇上传1-2组有效数据;也可⼈⼯取样送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分析,停运超过48⼩时补测1组实验室分析数据,后续每周保证2组实验室分析数据直⾄国控⽔站恢复正常运⾏(两次补测间隔不得⼩于2天);
(⼆)因供电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国控⽔站停运,超过48⼩时需补测1组实验室分析数据,后续每周保证2组实验室分析数据直⾄国控⽔站恢复正常运⾏(两次补测间隔不得⼩于2天);
(三)运维单位如采⽤⼈⼯取样送实验室分析的⽅式对国控⽔站数据进⾏补测,相关实验室须出具CMA分析报告。当⽉分析结果需于次⽉10⽇前上传⾄平台。
第四⼗四条浮船站因湖⾯冰封停运的,运维机构应提前将浮船拖⾄安全区域进⾏存储,存储期间做好维护保养⼯作,待具备运⾏条件后,将浮船恢复原位,调试合格后开展正常监测⼯作。
第四⼗五条国控⽔站停运期间,运维机构负责停运期间国控⽔站仪器设备维护,根据相关要求进⾏数据补测,并在具备运⾏条件时及时恢复国控⽔站运⾏。
第四⼗六条国控⽔站仪器停运时长⼩于7天,须进⾏标液核查合格后恢复运⾏;停运时长7天以上(含7天),须进⾏多点线性核查和集成⼲预检查后恢复运⾏。
约束椅九、质量控制管理
第四⼗七条国控⽔站的质量控制管理包含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内部质控主要包含⽇质控、周核查、⽉质控、盲样考核、实际⽔样⽐对等;外部质控包括专业机构检查、飞⾏检查等。
第四⼗⼋条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负责国控⽔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接受相关机构开展外部质控⼯作。
第四⼗九条运维机构应建⽴严格、细致的运⾏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员培训、持证上岗、操作规范、岗位职责、维护记录、站房及配套设施检定计划、⽔站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五⼗条总站根据质量控制结果,对运维机构进⾏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运维费⽤核算的依据之⼀。
⼗、数据审核管理
第五⼗⼀条国控⽔站⾃动监测数据实⾏三级审核制度,审核过程在平台记录留痕。
(⼀)数据审核⼈员应通过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综合分析、质量管理等能⼒;
(⼆)运维机构于每⽇12时前完成各站点前⽇所有监测数氨基酸水解
据审核,报总站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第2⽇8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三)三级审核⼈员每⽇对运维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复核,如有存疑数据⽆法当⽇判定的,运维机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2:3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patent/2/1047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运维   机构   相关   要求   总站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