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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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1.09
【字 号】济财采〔2021〕79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压花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采〔2021〕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节  评审
  第六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hxi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县两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拟定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流程规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实现与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五)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
  第九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条 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爬墙式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完成身份认证、权限绑定后,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后,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六条柿子去皮机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外,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cofdm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加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条 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等,下同)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方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申请
中明确电子化评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专家库系统加密生成抽取结果。开标时间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解密抽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准时到达评审地点,向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件,核对身份信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准确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材料架

本文发布于:2023-05-18 23:47: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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