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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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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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 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大功率控制器【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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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防盗监控设备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压水堆核电厂的运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
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等事项,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双模单待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并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在线监管提供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依法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提供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以及场地保障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代行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
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本文发布于:2023-05-18 23:4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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