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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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21 高温瞬时灭菌
【字 号】广安府办发〔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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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心电电极广安府办发〔2019〕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五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语音合成技术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
、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7万元;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出租汽车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身不得喷涂、粘贴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颜、图案、标识、标志和网约车专用标识,车内外不得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广安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心音传感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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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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