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 号】齐政办规〔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金丝雀定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6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水利u型槽成型机 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总量动态调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稳妥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网约车数量、运单量等运营数据信息,为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参考,并动态调控网约车数量。
甘汞电极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北三区(龙沙、铁锋、建华)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高瓦纸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线下服务能力,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文本及文本电子版):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本市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容式料位计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行为监控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和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聘用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本人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利用名下一台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取得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北三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经营许可所在地的7座以下乘用车;
(二)初始购车发票含税价格不低于同期运营的出租汽车初始购车发票最低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