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湖运政罚〔202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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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语输入法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湖运政罚〔2021〕2158)手机应急充电器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湖运政罚〔2021〕2158 
船用防爆离心风机处罚依据】拉纸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02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oadm【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德清县 
绝缘子串
【处罚对象】吴德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6:1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日10时30分,德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德清县高铁站站前广场东侧售票处前对浙EDA571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吴德高。11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德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吴德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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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1:2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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