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40-1996
前言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指挥服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芜湖宏达服装总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斌、屈励、贡祥蕾、陈正权、马泽和。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40-1996石墨舟
消防指挥服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指挥服的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防盗追踪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大队(支队)级以上指挥人员使用的消防指挥服(以下简称指挥服)。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918—83 织物梯形法撕破强力试验方法
GB 3923—84 机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样法)
GB 4745—84 纺织织物表面抗湿性测定方法(沾水试验法)
GB 5455—85 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定垂直法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led支架
指挥服系指消防指挥员指挥灭火战斗时穿着的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服装。
4型号
4.1 指挥服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的规定。
4.2 指挥服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6-14批准1997-01-01实施
标记示例:
一件衣长为112cm的消防指挥服,其型号为RFZ 112。
5技术要求
5.1 款式
指挥服款式为短大衣式,肩部应配可佩戴肩章的搭扣。
5.2 反光标志
5.2.1 反光标志的设置应能在其360度方位均能看见。
5.2.2 在指挥服前门襟、后背和下摆处,加装宽50㎜的银灰反光标志带,反
光值不应低于330cpl。
5.3 结构
5.4 规格
指挥服的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cm 规格衣长肩宽胸围领围袖长袖口
一号115 51.0 128 49.5 68.5 38.5 二号112 50.2 125 48.5 66.5 37.5 三号109 49.4 122 47.5 64.5 36.5 5.5 颜
指挥服面料的颜为橄榄绿。
5.6 面料的性能
5.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试验按6.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损毁长度不大于15cm, 续燃时间不大于5 s,阴燃时间不大于25 s,不应有融滴现象。
5.6.2 面料的抗湿性能试验按 6.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沾水等级不应低于
GB4745中的3级要求。
5.6.3 面料的耐洗涤性能试验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在洗涤20次后,测其阻
燃性能,其损毁长度不大于25c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应大于 20s。5.6.4 面料的强力性能试验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经、纬向撕破强力不小于
26N,经、纬向断裂强力不小于380N。
5.7 重量
指挥服重量不大于2.2㎏。
5.8 缝制要求
5.8.1 针距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明暗线时每3cm11针~14针。
三线包缝时每3cm 不少于9针。
5.8.2 承力接缝应进行双道缝制。
5.9 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cm 部位衣长胸围领围袖长总肩宽腰围
公差尺寸±1.2 ±1.5 ±0.7 ±0.8 ±0.7 ±1.2 6试验方法
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试验按GB 5455进行。
6.2 面料的抗湿性能试验按GB 4745进行。
6.3 面料的耐洗涤性能试验按附录A进行。
6.4 面料的撕破强力性能试验按GB 3918进行。面料的断裂强力性能试验按GB 3923进行。
6.5 指挥服重量测定采用衡器进行。
6.6 针距密度测定采用长度量具进行。
6.7 尺寸公差测定采用长度量具进行。
7检验规则
指挥服检验分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按每批进厂材料的数量抽检。每1000m随机抽样1m,按表3中序号1至序号4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材料不得投料生产加工。
7.2 出厂检验
7.2.1 指挥服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厂质检部门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每100件为一个批次,不足100件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两件样品,按表3中序号5至序号8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有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进行抽样,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准出厂。
防砸安全鞋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工艺、款式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四件。
7.3.3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不合格的分类见表4。
7.3.4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B类不合格;积分声级计
c)出现大于或等于三个C类不合格;
d)出现大于或等于一个B类不合格,且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C类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生产厂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表3
序号标准条号检验项目材料检
验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5.5.1 面料阻燃性能√√
2 5.5.2
面料的抗湿性能√√
3 5.5.3
面料的洗涤性能√√
4 5.5.4
面料的强力性能√√
5 5.
6 重量要求√√
6 5.7.1 针距密度√√
7 5.7.2 承力接缝√√
8 5.8 尺寸公差√√气动压线钳
表4
样本编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不合格的分类面料阻燃性能√√ A 面料抗湿性能√√ B 面料耐洗涤性能√√ B 面料强力性能√√ A 重量要求√√ C 针距密度√√√ C
承力接缝√√√ C
尺寸公差√√ B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件指挥服应有以下内容:
a)名称、型号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