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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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疗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26
LED路灯外壳∙【字 号】石政办发[2004]67号
【施行日期】2004.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
《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生猪肉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众食肉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生猪肉品进入市区流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优先”的原则确定准入企业。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生猪肉品准入市区市场流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进入市区销售生猪肉品企业的概况、法定证照、销售计划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实地审验。
  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石家庄市肉品监测信息网,对进入市区生猪肉品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等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第八条 准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的规定,生产的生猪肉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 1—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 2—2001)标准的规定,肉品检验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进行,同时符合国家肉品卫生、检疫检验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
  (二)有稳定的生猪来源,自养或合同订购生猪饲养基地的猪源占屠宰总量的50%以上。
电解阳极板  (三)供宰生猪无国家禁止使用的农残、药残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来自非疫区;
  2.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规定的检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无国家规定的疫病;
  4.必须全部佩戴免疫耳标,并且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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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有必要的化验检验设施,具备对常规项目和农残、药残、重金属等显著危害项目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齐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屠宰厂的生猪肉品宜实行冷链经营,进行冷链加工、冷链运输、冷链销售。
  (七)要实行HACCP管理、自动化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可在本市发展肉品直销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
  (十)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准入企业屠宰与分割设备、加工工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屠宰车间设计能力按每小时300头以上;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5吨以上。
  (二)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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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四)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按生猪接收、待宰、淋浴、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干燥、燎毛、抛光、修整、(冲淋1)、雕圈、开膛、扒内脏、冲洗、去头、劈半、去前后蹄、摘三腺、修整、计量分级、(冲洗2)、快速冷却、白条预冷、冷分割、金属检测、成品的加工顺序设置。
  (五)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节的规定。
  (六)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
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七)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每刺杀一头即清洗消毒一次。
  (八)活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致昏前活猪的输送方式宜采用输送机输送,输送机应设置在活动门的前方。
  (九)生猪致昏宜采用三点式低压击昏机进行心脑麻电、CO2麻醉法致昏。
  (十)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宰杀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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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脱毛工序(或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猪屠体洗刷设备。
  (十二)猪体脱毛宜采用隧道式吊挂蒸汽烫毛法。
  (十三)猪屠体浸烫脱毛后,须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清洗刷白机等设备完成浸烫脱毛的后序加工。
  (十四)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
  (十五)从取肠胃开始到胴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进行检验。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十六)屠宰量超过360头/h的屠宰车间,应设置两条胴体加工生产线。
  (十七)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
  (十八)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十九)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
  (二十)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
  (二十一)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原料(二分胴体)预冷→胴体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入库。
  (二十二)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须采用平面带式输送设备输送。带式输送机的传动系统应选用电辊筒减速装置,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的末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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