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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月 日发布 2013年导电胶水 系统温度监控月mpo3>容器景何 日 实施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以下简称八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八大作业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法规、规范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5-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1999)
《安全帽》(GB 2811-2006)
《安全带》(GB 6095-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 8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化公司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八大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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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术语定义
(一)动火作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塑焊机、打磨机、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 动火作业分类隐框窗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为最高级别。
(一)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大修、抢修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