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
文具盒生产过程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单人被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 防御素、指导工作。
网络电视直播系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温泉浴片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
(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
1.申报。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评估和审核。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将通过评估审核的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市州住建局向其发放培训机构代码(见附件3表1)。市州住建局应根据本地企业的规模数量,合理、择优确定本地培训机构数量。
3.公布。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在当地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本地区通过审核评估的培训机构目录。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考核工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等基本信息。省建设发展中心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全省培训机构目录,并上报住建部。
(二)培训机构监管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省厅人事处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培
训机构目录。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地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不定期抽查本地区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培训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经查实,暂停其培训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机构申请。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
2.跨地区开展培训。省培训机构目录上的培训机构,可跨地区开展培训工作,须到当地住建局报备,接受当地住建局监管。异地培训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当地住建局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省建设发展中心取消其培训资格。
abs141.avi3.培训机构信息变更。培训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考评员和督导员
考评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的人员,督导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
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进行监督的人员。考评员可从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中遴选,督导员可从主管部门、企业、职业院校中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