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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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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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8.26
【字 号】吉建安字[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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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4.08.26
家谱管理系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建安字[2004]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市、州、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完善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施工现场暂设工程(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库房等)的安全搭设及安全使用制度;
  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三合一连接件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信号工、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
  (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及作业场所已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要求;
  (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已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时,需经省级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安全投入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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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9、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证明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购买凭据;
  1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05-15 10:1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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