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机采购询价说明书
本说明书为采购部门向有生产能力的螺杆空气压缩机制造商采购机组时使用。 1. 范围
1.1 采购文件范围
本说明书连同订货合同、采购标准条款和数据表以及所有附件一起表明买方对订货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基本要求。 卖方应对双方一致同意的操作和设计进行设计和制造螺杆空气压缩机,并对其质量承担全部职责。
卖方应遵守本说明中各项条款。但不能以此解除其满足所规定的使用条件的职责。
当认为买方的各个询价文件之间不一致时,卖方应将各文件之间所有矛盾之处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予以澄清。
2. 工程说明
本说明书所述的螺杆空气压缩机为一个完整的机组,卖方必须保证整个机组在满足规定的使用条件下,高效、安全、稳定、连续运转。
本说明书所述驱动机,为电动机类型,整个机组将在指定的地区和气候下适用于户内操作。
3. 投标
3.1 标价者应按询价文件,即采购条款、数据表和本说明书编制报价书。 3.2 报价者可以提出适合于询价要求的其他产品方案和修改意见,但报价者必须在报价书内对这些建议阐述足够的理由。如果卖方报价书中其它产品方案或局部的修改建议获得买方的同意,并且报价者标时,买方将签署一份同意的书面文件,并将其纳入订货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本工程不接受未经考验的样机,只接受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定型设备。
当设备在相似的操作条件下,不管在任何地方至少已连续地、安全地运转两年以上,而未发生因设备本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便认定该设备为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
3.4 报价者应按询价文件中规定要提供的设备、备件、检验及试验项目以及专用工具费用分项报价。检验和试验工作应以使用卖方提供的设备为基础进行。
3.5 报价书中对询价文件内没有规定,但报价者却认为是属于需要配套提供的辅助设备和零件也应加以说明,其费用也应分项报价,以供买方选择。
3.6 若报价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技术服务时,则应单独将在设备安装和试车时进行现场技术服务的人数和时间加以说明和报价,以供买方考虑。如果卖方为了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正常工作,认为必须要有卖方的安全监督人员在场时,应在报价书中予以说明,其技术服务费用应包括在设备的报价费用内而不单独报价。
3.7 报价中应将全部包装和由制造厂运送到工程建设地点所需的费用(应根据询价文件中对包装、装箱和搬运的要求而定)包括在报价费用内。
3.8 报价书的份数应按询价书中规定的数量提供。报价书一般应包括下述图纸资料∶
3.8.1 对机组的一般性说明,采用专利技术的情况,及与询价要求不一致的说明;
3.8.2 数据表∶ 要求由报价者根据买方的工艺参数要求,提供机组的性能数据表;
3.8.3 性能曲线∶ 示出机组的性能曲线。这些曲线应示出在工作转速下,各主要技术参数之间的关系;
3.8.4 设计极限∶卖方应说明机组的设计极限,如最小连续流量、最高设计压力、最高设计温度等;
3.8.5 主要设备图∶ 图上应示出机组的内部结构特点,主要尺寸、轴承和密封部件的详细结构图形;
3.8.6 噪声数据表∶在距机器1米处,机组的声压水平,包括驱动机和附件不得超过85 dBA。在报价书中的数据表中必须注明预期的声压水平;
3.8.7机组结构∶卖方应在报价书中对机组中主要组成部分,如:螺杆压缩机主机、电动机、气路系统、油路系统、容积流量调节系统、控制系统、和各设备及系统间的连接管路等。表述清楚;以便买方对机组进行比选;
3.8.8 外部配套∶卖方应按买方所具备的外部条件(水、电等)情况配置内部系统,当有疑问时,应与买方确认后方可调整。卖方成套机组与买方外围配套设施的对接要求应在报价书中体现(含安装、控制等方面),以便今后进一步确认。
3.8.9 卖方应保证机组的主要控制信号可通过通讯方式与买方的控制系统连接。
3.8.10 各件清单∶ 报价者应按买方的备件清单的各项内容,填写一份关于备件的建议书,以便供买方选择订购。
备注∶ 卖方的图纸、数据和其它资料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包括铭牌在内),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单位(SI单位)。
4. 检查和试验
4.1 卖方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检查制度,以保证所有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操作性能以及长期运转性能的各种因素都已经考虑,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和鉴定。
4.2 除非另有规定,要求所有结构材料均为新材料并应符合在订货合同中的数据表上规定的牌号。其性能应符合中国有关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的规定。
4.3 所有包装应符合订货合同有关文件的规定。
4.4 除了买方规定要进行的见证试验项目外,在整个制造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买方(包括用户或他们指定的代表)可以到制造厂对所订购的设备材料、制造和包装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卖方应负责向买方(包括用户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提供加工和装配用的全部图纸资料,检查工具和设备、设备制造和检验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利于买方进行检查工作。买方在制造厂进行设备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检查工作完毕后,全部图纸资料,检查工具以及使用的标准规范一概退还给卖方。
在全部检查工作最终完成以前,设备表面不允许涂漆。
4.5 当卖方确定了买方规定要参加的见证试验的日期后,至少应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及时参加。
4.6 专用工具和扳手
供货必须包括完整的一套专用工具、附件和吊钩等,用于安装、维护和任何修理。如果在安装和运输过程中需要吊钩/梁柱/鞍座等,供货商也应提供。
4.7 地脚螺栓
供货商必须提供基础的设计荷载和作用力给买方用于设计基础。
用于机撬和/或机器的地脚螺栓必须由供货商选择和提供。
5. 检验和试验纪录数据
5.1 制造厂应向买方提供下述检验和试验数据∶
5.1.1 材料出厂合格证、材料检验和试验纪录;
5.1.2 无损探伤纪录
5.1.3 尺寸检查纪录;
5.1.4 转动元件静、动平衡纪录;
5.1.5 水压试验纪录;
5.1.6 机械运转试验纪录;
5.1.7 性能试验纪录;
5.2 设备的全部检验和试验纪录应作为出厂合格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发送设备时,按合同规定的份数同时提供给买方。
检验和试验的原始纪录从设备发送之日起由卖方负责保存五年。
6. 拒收
6.1 所有设备及其零部件或材料若与合同规定的设计、选材或制造方法不一致时,或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时,这些设备将被拒收,由卖方负责另行处理。
6.2 设备在经买方检验和接受之后,如6.1条所述缺陷时,卖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理或更换设备,以保证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订货合同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7. 发运和标记
7.1 应在每台设备适当的位置装上铭牌,铭牌应采用防锈材料制作。
7.2 设备铭牌上的字迹应清楚,采用蚀刻或打印,设备铭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7.2.1 设备的规格和型号、买方的设备位号;
7.2.2 制造厂的产品编号及出厂的年、月、日;
7.2.3 主要工艺参数;
7.3 设备在发运前,制造厂应对每台设备妥善包装,以免设备在运输期间在箱内晃动。
7.5 包装箱外面应有下述标记∶
7.5.1 买方的名称;
7.5.2 订货合同
7.5.3 设备位号;
7.5.4 毛重和净重;
7.5.5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7.5.6 制造厂或卖方名称;
7.5.7 发运箱编号。
当较大型和较重的设备,还应标明其重心位置和起吊点位置。
7.6 当备件数量部不多时,允许与设备放置在同一个包箱内,但必须加以特别保护,以避免在运输和贮存期间损伤或锈蚀。
每种备件应挂上一块铅制或部锈钢制的铭牌,打印如下内容∶
7.6.1 每件的位号和所在的装配图和部件图图号;
7.6.2 备件的材料牌号;
备件的清单应详细说明每种备件的名称、备件的件号、所在装配图或备件图图号、材料牌号及数量。备件清单应作为装箱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放置在包装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