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二、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
三、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四>选票<;样本>;<;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四、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
式候选人。
六、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
七、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八、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注:<;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
3、每个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
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