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 方):
承揽方(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揽甲方宣传品及设施制作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甲方因需要,委托乙方制作宣传物品及设施,标的物具体包括(可附件):
第二章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第二条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设计制作宣传品所需的各种资料、图片等清单提交甲方审核确认,甲方确认后于 日内交付给乙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甲方应在设计制作过程中为乙方提供设计制作宣传品所需的企业文字、图片、地址、电话号码等基础资料。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图片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宣传品的设计制作样品供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制作。宣传品制作样本经双方封签后由甲方保存,作为质量检验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负责提供制作宣传品所需的材料,并保证所使用的原材料及配件、辅件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宣传品及设施的验收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宣传品进行包装。宣传品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包装储运的规定,满足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要求,以便宣传品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安全地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后送达的,可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另行约定时间送达。
第九条 甲方根据质量标准、质保要求验收商品,验收合格的甲方应予以签收;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有破损、残次、凹陷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免费更换。
如商品涉及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同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商品进行破坏性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产品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检验结果达不到产品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在该检验结果不合格之日起 日内重新更换符合产品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交付的物品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交
付完毕。
甲方验收合格不视为甲方对物品设施及使用的原材料、配件、辅件质量、性能的实质认可,亦不得作为乙方免除质量保证责任或者排斥索赔的证据,质量不合格则甲方有权拒绝受领并索赔,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质保期
第十二条 本合同质保期为 年,自乙方货物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质保期内如乙方货物出现原材料、配件、辅件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修复。质保期内如乙方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退换。
第十四条 质保期满后如乙方货物出现原材料、配件、辅件质量问题,乙方按零部件市场价格更换。上述更换、退换产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承揽制作的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 市同时期、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甲方有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提供同类产品的其他商家进行询价,若乙方报价高于询价的平均价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按照询价的平均价格支付价款。
第五章 制作费用及支付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作费用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余款在全部宣传产品及设施交付后一次性支付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十七条 分期承揽制作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价款。价款结算周期为每□月、□季度、□半年度、□年度,乙方凭借有效的产品交付及验收凭证,按照前款要求与甲方结算上一周期产品总价款。
第十八条 支付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相应款项汇至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收款单位名称一致。甲方发票信息如下:
发票开具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行及账号: ;
地址及电话: 。
除特别说明外,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保证发票真实、合法,各项信息全面、完整。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中标价的 %或 元,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保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甲乙双方均应对合同中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有关该合同的任何具体内容以及在工作中知晓的双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设计制作的宣传品完成后其著作权、署名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发表、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宣传品;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署名。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所提交的宣传品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索赔,乙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合法资质或甲方要求的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在未取得合同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一方均不能将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逾期交付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交付部分商品的价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当期应付货款的 %承担违约金,但因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准确提供发票的除外。
第三十条 乙方所交产品数量如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甲方应予返还;若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短缺,如甲方书面同意的,应按甲方的要求予以补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甲方未
书面同意的,合同价款按实际交付数量结算。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能交付产品的,应当支付不能交付产品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异地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产品实行代运或托运,错发到达地点,乙方除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外,还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费和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乙方赔付相应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也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