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导则
(试⾏)》。
导则旨在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灾,规范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平,降低⽕
灾风险,保护⼈⾝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导则共有6章、48条,分别对农家乐(民
宿)建筑的消防基础设施要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常消防安全管理、施⼯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消防安全职责等问题进⾏了明确。
导则还规定,相关要求主要适⽤于经营⽤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4层且建
筑⾯积不超过800平⽅⽶的农家乐(民宿)。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
《农村防⽕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
要求。
不适⽤于⼟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已经投⼊使⽤的农家乐(民宿)的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导则(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灾,规范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平,降低⽕灾风
险,保护⼈⾝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导则。
第⼆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村民⾃建住宅进⾏
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于⼟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使⽤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防⽕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建设⼯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建设和管理。
第⼋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管⽹时,应配置消⽕栓。已有给⽔管⽹但未配置消⽕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配置室外消⽕栓。
⽆给⽔管⽹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源取⽔设施或消防⽔池,⼭区宜设置⾼位消防⽔池。消防⽔池的容量不宜⼩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池的容量不宜⼩于200m3。 第九条砖⽊结构、⽊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隔离带、设置防⽕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建筑耐⽕等级、改造给⽔管⽹、增设消防⽔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灾风险。
第三章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条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 不得采⽤⾦属夹⼼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 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积不应⼤于500m2;
3. 位于同⼀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不燃性实体墙进⾏分隔,并独⽴进⾏疏散;
4. 应设置独⽴式感烟⽕灾探测报警器或⽕灾⾃动报警系统;
5. 每25m2应⾄少配备⼀具2kg灭⽕器,灭⽕器可采⽤⽔基型灭⽕器或ABC⼲粉灭⽕器,灭⽕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层出⼝处;
6.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数每⼈配备⼿电筒、逃⽣⽤⼝罩或消防⾃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意图;
7. 安全出⼝、楼梯间、疏散⾛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标志,楼梯间、疏散⾛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条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或直通室外的出⼝可以作为安全出⼝;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员疏散要求。
第⼗⼆条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采⽤钢结构时应进⾏防⽕保护,柱的耐⽕极限应达到
2.0h,梁的耐⽕极限应达到1.5h;
2. 每层安全出⼝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最近边缘之间的⽔平距离应⼤于5m。当房间门⾄楼梯⼊⼝的疏散距离⼩于15m,且使⽤楼梯疏散的各层⼈数之和不超过50⼈时,除⾸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
3.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第⼗三条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经营⽤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 采⽤钢结构时应进⾏防⽕保护,柱的耐⽕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极限应达到1.0h;
3. 每层安全出⼝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最近边缘之间的⽔平距离应⼤于5m。当房间门⾄楼梯⼊⼝的疏散距离⼩于15m,且使⽤楼梯疏散的各层⼈数之和不超过25⼈时,除⾸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
4.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第⼗四条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经营⽤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建筑⾯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建筑⾯积不应超过300㎡;
2. 每⼀层安全出⼝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最近边缘之间的⽔平距离应⼤于5m。当每层最⼤建筑⾯积不超过200 m2,房间门⾄楼梯⼊⼝的疏散距离⼩于15m,且使⽤楼梯疏散的各层⼈数之和不超过15⼈时,除⾸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
第⼗五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的楼层。
第⼗六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属栅栏、防盗⽹、⼴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时,防盗⽹和窗户应从内
部易于开启。窗户净⾼度不宜⼩于1.0m,净宽度不宜⼩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陆⾯⾼度不应⼤于1.2m。
第⼗七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防⽕分隔措施。厨房墙⾯应采⽤不燃材料,顶棚和屋⾯应采⽤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不燃材料。
砖⽊结构、⽊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厨房防⽕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不燃地⾯,炉灶正上⽅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灾逃⽣避难器材。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砖⽊结构、⽊结构农家乐(民宿)建筑可适当进⾏阻燃处理,以提⾼主要建筑构件耐⽕能⼒。
第⼆⼗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餐、休闲娱乐⼈数超过40⼈时,应设置简易⾃动喷⽔灭⽕系统;如给⽔管⽹压⼒不⾜但具备⾃来⽔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龙。
第⼆⼗⼀条禁⽌采⽤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和地⾯应采⽤不燃装修材料;疏散⾛道的顶棚应采⽤不燃装修材料,墙⾯和地⾯应采⽤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房的顶棚、地⾯应采⽤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
修材料。
第⼆⼗⼆条应当在可燃⽓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吸烟”、“禁⽌放易燃物”、“禁⽌带⽕种”、“禁⽌燃放鞭炮”、“当⼼⽕灾—易燃物”、“当⼼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标志或防⽕公约。
第四章⽇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或擅⾃拆除、停⽤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栓或占⽤防⽕间距。
第⼆⼗四条每⽇昼夜应各进⾏⼀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燃⽓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结构、⽊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农家乐(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明⽕加热、取暖。在其它场所使⽤明⽕加热、取暖,或使⽤明⽕照明、驱蚊时,应将⽕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烧烤、篝⽕,或有其他动⽤明⽕⾏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禁⽌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并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禁⽌燃放烟花爆⽵的相关规定。
农家乐(民宿)临近⼭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燃放孔明灯。
第⼆⼗⼋条室内敷设电⽓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
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路,严禁擅⾃增设⼤功率⽤电设备,严禁在电⽓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九条严禁使⽤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功率⽤电设备;厨房内使⽤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电取暖时,应选⽤具备超温⾃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照明灯具表⾯的⾼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灯具时,引⼊线应采⽤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
护;使⽤额定功率超过60W 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三⼗⼀条严禁贴邻安全出⼝、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瓶装液化⽯油⽓。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油⽓;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于
0.5m。存放和使⽤液化⽯油⽓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