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屋面天窗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广告的总则、技术要求、投放要求、管理要求以及维护保养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市电梯广告的投放、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略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总则
4.1 电梯广告应遵循公序良俗,积极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弘扬向上向善正能量。
4.2 电梯轿厢加装广告设施的,施工人员应在加装前与电梯维保单位确认其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及安全性能,并在电梯维护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不遮挡或干扰有关标志、指南指示、操纵按钮、显示界面及通话、通讯设施、智能控制、应急救援等;
b)不设置于电梯层门和轿门上。
4.3 侯梯厅、大堂加装广告设施的,施工人员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陪同和指导下作业,不影响楼道的正常通风、采光以及消防安全。
4.4 电梯轿厢内加装广告设施而导致轿厢自重超过制造单位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加质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5 %的,属于电梯改造,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告知,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 电梯广告设施的数量、播放音量、播放内容、尺寸、屏幕亮度、设置高度、调和材质应根据空间实际大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意见、区域功能和装修等因素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与所依附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电梯广告设施的数量宜设置为:
a)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超过3个,且居民住宅区域每部电梯多媒体载体不超过1个;
b)轿厢外安装的广告设施数量与电梯数量比例不大于1:1。
4.6 广告发布者应积极配合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不额外收取发布费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长不计入公益广告发布时长。 4.7 广告发布者应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额外收取发布费用,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公益广告投放的支持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a)平面广告设施在审批设置期限内,免费发布的公益广告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应少于30日,并且公益广告的版面比例不低于所在版面的25%;
b)电子广告设施在审批设置期限内,免费刊播的公益广告时长不应少于刊播总时长的10%,且在08:00~20:00时段内播放的公益广告条次不低于全天公益广告条次的50%。
4.8 电梯广告设施应使用环保、防火、防潮、防霉、防腐、自熄、绝缘、耐久和易清洁的材料,保障安全、整洁和美观。
4.9 电梯广告设施宜采用节能设计和技术,减少电梯广告的碳排放。
5 技术要求
5.1 参数
按电梯广告载体分类,划分为平面广告设施和电子广告设施。5.2 材质
5.2.1 应提供相应的出厂证明、检测报告、环保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5.2.2 使用的纸张应符合 HJ 410 的要求。
5.2.3 使用的胶印油墨应符合 HJ 2542 的要求。
5.2.4 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 2541 的要求。
智能美甲
5.2.5 使用的投影仪应符合 HJ 2516 的要求。
5.2.6 使用密度板底的应断层均匀、木制纤维紧密。
5.3 安全
5.3.1 电梯广告设施边缘应为弧度角或做好安全防护,防止划伤。
5.3.2 平面广告设施外框与底板应紧密牢固,使用铝压条的,应切口平整无毛刺、不易变形、紧贴板面、有效保护背板。
5.3.3 平面广告设施底板应装铜螺丝帽,避免造成滑牙或脱落。
5.3.4 平面广告设施底板应均匀涂抹玻璃胶,确保安装的设施牢固。
5.3.5 电子广告设施的电气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052、GB 50054 的要求。
5.3.6 电子广告设施应满足 DB4403/T 226—2021 中 8.3.7 的有关规定。
5.3.7 设置于候梯厅、大堂等地面的广告设施应做防滑、耐磨处理。
6 投放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订立书面合同。
6.1.2 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位租赁应与业主或经业主大会授权/追认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明确有关广告经营和发布的条款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6.1.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1.4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数据应真实、准确,科学投放电梯广告,有效避免投诉事件的发生。
6.1.5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6.1.6 对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应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6.1.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6.1.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委托人;
电子灯丝b)联系人;
c);
d)广告类别;
e)主要内容(代理及发布时适用);
f)投放区域;
g)数量;
林德拉催化剂h)预计费用;
i)承接人员;
j)登记日期。
6.1.9 电梯广告设施展示面应清晰标明下列信息: a)设施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名称及; b)设施编号;
c)投诉举报渠道。
6.2 资质查验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广告业务或发布广告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查验证明材料。
6.3 内容审核
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建立广告黑名单机制,对文字、台词大胆露骨、视觉、听觉冲击强烈等广告内容进行管理。
6.4 安装
6.4.1 电梯广告设施应安装牢固可靠、避免脱落。电梯轿厢加装的广告设施,安装强度还应能承受载人(货)电梯的特殊工况而不松脱或掉落,如电梯轿厢急停、轿厢安全钳制动、轿厢撞击缓冲器等。
6.4.2 涉及电梯改造、修理施工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6.4.3 施工作业人员在安装作业时,应使用卷尺、红外线笔等专业测量工具,电梯广告设施宜与所在轿壁(墙体)中心线重合,下沿离地高度 110 cm~135 cm。轿厢内加装的广告设施宜避免安装在正对层门的轿壁。
6.4.4 需要在轿壁上开孔的,直径不应大于 10 mm,开口无锐边,开孔后的轿壁强度满足 GB/T 7588.1—2020 中 5.4.3.2.2 的要求。广告发布者应于撤场时,将已开孔的轿壁恢复原状。
6.4.5 电梯主开关不应切断电梯轿厢内电子广告设施的供电。电梯轿厢内电子广告设施供电考虑电梯轿厢电源容量,不过载,供电电源接地符合 GB/T 16895.3 的要求。
6.4.6 电子广告设施的取电应符合 GB/T 7588.1—2020 中 5.10.7 的要求。侯梯厅、入口大堂等空间的电子广告设施不应向消防设施等供电线路取电。
6.4.7 电子广告设施的配线及导线安装应符合 DB4403/T 226—2021 中 8.5.4 的要求。
6.4.8 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 DB4403/T 226—2021 中 8.5.5 要求的安装文件档案,并备份予电梯使用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
6.5 声光
6.5.1 轿厢内、侯梯厅、大堂的电子广告设施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轿厢内的电子广告设施宜静音;若设置音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光端机箱
1) 居民住宅电梯轿厢内的电子广告设施 08:00~20:00 音量不高于 40 分贝,20:00~次日08:00 音量不高于 30 分贝;
2) 商业体及办公楼电梯轿厢内的电子广告设施 08:00~20:00 音量不高于 50 分贝,20:00~次日 08:00 音量不高于 40 分贝。
三相混合步进电机
b)侯梯厅的电子广告设施全天音量不应高于40分贝;
c)大堂的电子广告设施08:00~20:00音量不应高于55分贝,20:00~次日08:00音量不应高于40 分贝。
6.5.2 电子广告设施因音量问题造成投诉的,广告发布者应采取下列措施: a)满足远程操作条件的,立即调整音量或静音;
b)不满足远程操作条件的,在24小时内响应。
6.5.3 电子广告设施应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
6.6 信息安全
6.6.1 具备信息系统的广告发布者或受广告发布者委托的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按照GB/T 22240 的要求确定并使用相应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同时开展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并登记备案。
6.6.2 广告发布者宜使用内部管理系统推送、发布广告,用于内部管理系统的电脑、服务器、移动设施、数据线路等应专配专用。
6.6.3 电脑、服务器、移动设施、数据线路等专用设施应安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做好日常维护升级,并设定密码定期更换,不使用无关的软件、光盘、U 盘等,保障网络系统、应用平台及数据库的硬件和软件安全。
6.6.4 广告发布者利用其他非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对电子广告设施进行调试时,应事先切断与设施显示终端的信号,避免操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6.6.5 广告发布者应建立投放内容监察及应急处置机制;电子广告设施宜具备一键断网下刊功能。
7 管理要求
7.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配备专业的广告审查部门或人员,安排电梯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信息安全、法规标准知识及实操能力等相关的培训计划和手册,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a)销售人员;
b)广告审查部门或广告审查员;
c)法务人员;
d)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7.2 电梯广告设施设置前,广告发布者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形成安全检测报告并录入电梯安全档案,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提交备案。安全检测不通过时,广告发布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或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7.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投诉处理事宜,建立投诉处置工作机制、流
程、规范以及归档,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不适宜单独设立内设机构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最高级别管理者应直接负责或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