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7
∙【字 号】临政办发〔2018〕119号
∙【施行日期】201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19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配合国家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建立上下联网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形成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人社、公安、财政、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统计、医疗保障、信访、组织、宣传、人武部等军地有关单位共享机制,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曾钒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双斌 市委常委、市人武部部长
杨莅春 市政府副市长
王喜成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晓欧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隋世和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长虹 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永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邹为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庆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德华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陈景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福庆 市统计局局长
徐熙友 市财政局局长
孙 静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杨文荣 花山镇镇长
王 斌 苇沙河镇镇长
宦 超 闹枝镇镇长
迟进德 四道沟镇镇长
薛 峰 桦树镇镇长
王艳喜 蚂蚁河乡乡长
马殿文 六道沟镇副镇长
齐 林 大栗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孔祥军 建国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达驱动 徐宝国 新市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继忠 森工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建军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pstl
李 冬 大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徐长虹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部门分工
开关柜测温装置
民政、人社部门是信息采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搞好工作落实和社会救助、社保信息核对;蓄热式加热炉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等信息核对;
布袋弹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舆论宣传;
人武部负责对全市现役军人及家属相关信息核对;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等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户籍信息情况核对;
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必要的经费保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住房等信息核对;
统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数据综合分析;
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医疗待遇等信息核对;
信访部门负责上访人员接访和了解诉求。
建立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交流,将在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部置各阶段工作任务,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为联络员,加入信息交流,联络员与市民政局李鑫泽(手机:131****1119)或万春鹏(手机:138****6955)联系入。
四、采集对象范围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间点为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共十二类。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缺氧池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置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防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
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